501菲尔。 372 第二师 [ G.R.第 143896 号,2005 年 7 月 8 日] 菲律宾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圣地亚哥(伊莎贝拉)纪念公园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AUSTRIA-MARTINEZ,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请愿人提出的复审请愿书,要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于 2000 年 3 月 31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决定[1]。 CV No. 47044,推翻了 1994 年 5 月 10 日的初审法院命令,驳回了私人被告未说明诉讼因由的申诉;以及 2000 年 7 月 3 日的决议[2] 否决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1993 年 12 月 20 日,私人被告 Santiago (Isabela) Memorial Park, Inc. 向圣地亚哥地区审判法院 Isabela, Branch 21 提出了针对本案请愿人 Banco Filipino Saving Mortgage Bank 的赎回和具体履行申诉,该材料和相关指控内容如下: 投诉 原告,由律师,向本尊贵的法院最恭敬地声称: .................... .... 1981年2月,原告将上述财产抵押给被告,以取得原告从被告处获得的P500,000.00的贷款;由于原告未能支付上述贷款,被告取消了抵押权,因此本法院的警长 David R. Medina 于 1990 年 10 月 9 日签发了一份有利于被告的 SHERIFF'S CERTIFICATE OF SALE,该文书1991 年 1 月 21 日刻在伊莎贝拉的 TCT T-128647 背面;原告总统于1991年8月6日致函原告,表示有意行使其赎回权,并出价700,000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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