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 T. ABAD 请愿人,VS。 CEASAR 和 VIVIAN GUIMBA 的配偶,受访者。[G.R. 【第15700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29日
503菲尔。第321章第 157002 号,2005 年 7 月 29 日] JOSE T. ABAD 请愿人,VS. CEASAR 和 VIVIAN GUIMBA 的配偶,受访者。 PANGANIBAN 判决,J.:只有法律问题可以提交最高法院并由最高法院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规则进行审查。这一原则适用,特别是对于直接提交给本法院的地区审判法院的裁决。如果寻求对事实问题进行复审,请愿书应提交上诉法院。由于未能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请愿人不应期望本法院转交他是否是出于善意和有价值的抵押权人的问题。初审法院已对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因此其调查结果被认为是决定性的,对目前的诉讼程序具有约束力。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 2002 年 11 月 19 日帕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167 分庭)第 167 号民事案件的裁决[2]提出质疑. 67131,以及其 2003 年 1 月 24 日的决议 [3] 拒绝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受到攻击的决定是这样处理的:“因此,特此做出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申请人] Jose T. Abad 的判决如下:'a) 宣布“契约”无效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效力不动产抵押权”,附件“B”和“5”,分别在产权转让证书上注册和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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