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电气公司,请愿人,VS。配偶华金鹏和安吉丽塔拉莫兰,受访者。[G.R.不。 10938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6日
525菲尔。 563 第二师 [ G.R.不。 109389,2006 年 6 月 26 日] 马尼拉电气公司,请愿人,VS。配偶华金鹏和安吉丽塔拉莫兰,受访者。判决 SANDOVAL-GUTIERREZ, J.:因为我们的决议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1993 年 3 月 19 日的判决 [1] 提出的即时复审请求。 CV 第 32460 号。经初审法院陈述并经上诉法院采纳的事实是: 1988 年 12 月 7 日,被告人华金鹏和安吉丽塔·拉莫兰的配偶向地区初审法院(RTC)提起诉讼,奎松市第 81 分公司针对马尼拉电力公司 (MERALCO) [3] 请愿人提出的诉状[2] 损害赔偿金,作为民事案件编号:Q-88-1323。除其他外,投诉称,受访者是位于奎松市西河滨 153 号的两家塑料制造小工厂和三个住宅单元的所有者,他们的家人和姻亲居住在这些住宅单元中。申请人通过以下账户向上述工厂和住宅单位供电:a) 账户号 05284-3885-18(商业) b) 账户号 05284-3875-10(商业) c) 账户号 05284-3877- 18(住宅) d) 帐号 05284-3876-19(住宅) e) 帐号 05284-3880-21(住宅) 所有这些都有五 (5) 个单独的计量装置来记录用电量。最初,这些计量装置是由申诉人的工作人员安装在受访者住宅内的混凝土墙上的。...
马尼拉电气公司,请愿人,VS。配偶华金鹏和安吉丽塔拉莫兰,受访者。[G.R.不。 109389]pdf预览版
马尼拉电气公司,请愿人,VS。配偶华金鹏和安吉丽塔拉莫兰,受访者。[G.R.不。 109389]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