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7菲尔。 700 二级 [ G.R.第 163745 号,2007 年 8 月 24 日] FERNANDO GO,请愿人,VS。上诉法院,PILAR LIM 和 HENRY LIM,被告。 DECISION QUISUMBING, J.:这是一份要求复审的请愿书,旨在废除 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1 月 23 日[1] 和 2004 年 5 月 26 日[2] 的决议。 SP 号 81488。上诉法院驳回了请愿人的请求,要求调文攻击司法部 (DOJ) 的决议,该决议指示奎松市检察官通过伪造针对被告的公共文件撤回 estafa 的信息。 2002 年 11 月 26 日,请愿人 Fernando Go 分别针对被告 Pilar 和 Henry Lim(请愿人的妹妹和侄子)提交了两份关于 estafa 和伪造的控诉宣誓书[3]。呈请人声称,他的母亲 Laureana Lu 在哥打巴托市拥有一块土地,她为此申请了一项杂项销售专利。由于 Laureana 和 Fernando 居住在别处,Laureana 允许 Pilar 占用该物业。 [4] 1976 年 3 月 18 日,向 Laureana 颁发了 P-136 号原始产权证书 (OCT)。费尔南多声称皮拉尔获得了这个头衔,但没有把它交给劳雷安娜。取而代之的是,皮拉尔在 1976 年 7 月 28 日让 Laureana 签署了一份权利弃权书,其中 Laureana 放弃了她对亨利有利的申请权。然后在 1976 年 8 月 6 日,皮拉尔让费尔南多和他的兄弟姐妹执行弃权书[5],他们放弃了对劳雷安娜申请的权利,并且没有反对她对亨利的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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