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员办公室,请愿人,VS。公务员委员会,答辩人。[G.R.不。 162215]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30日
555菲尔。第497章不。 162215,2007 年 7 月 30 日] 监察员办公室,请愿人,VS。民事服务委员会,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ORONA, J.:本法院再次被要求解决两个独立宪法机构之间的争议并划定各自权力的界限。在行使职权时,本法院重申其对宪政和法治的承诺。这一争议的根源在于监察员 Simeon V. Marcelo 于 2003 年 7 月 28 日致公务员委员会 (CSC) 的信[1],要求批准修订中央行政服务和财务与管理部门二级主任职位的资格标准监察员办公室的服务。信中写道:这是与中央行政服务处二级主任和本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的职业职位有关。根据 1997 年 1 月 24 日的公务员委员会备忘录第 1 号,为上述二级主任职位设定的资格标准如下: 教育:学士学位 经验:3 年监督经验 培训:不需要。资格 : 职业服务执行资格 (CSEE)/职业执行服务 (CES)由职业执行服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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