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菲尔。 273 第二部分 [G. R. No. 151170,2007 年 5 月 29 日] VICTORY LINER, INC.,请愿人,VS.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TINGA, J.:这件事开始是针对一场普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的简单民事诉讼。然而,案件的程序方面已经有了自己的生命,将原本应该是一座小山丘变成了一座建立在复合错误沉积物上的山。本案的起因是 1996 年 3 月 19 日在拉乌尼翁发生的一起车辆碰撞事故,该事故发生在请愿人 Victory Liner, Inc. 拥有的一辆公共汽车与被申请人 Michael Malinias 使用的一辆五十铃卡车之间。 [1]没有人死亡,但两辆车都因事故而受损。被诉人针对请愿人和公共汽车司机 Leoncio Bulaong 提起了金钱和损害赔偿的诉讼,声称卡车遭受了 P47,180.00 披索的金钱损失,这是由于卡车在经历过程中未使用而造成的收入损失P15,000.00 的维修费用。向本格特拉特立尼达市初审法院 (MTC) 提交的投诉中还提出了惩戒性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索赔,[2]。预审后,巴士司机因传票无法送达而被撤销为本案的被告人,而被告人同意放弃对上述司机的诉讼因由。 [3]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完成了举证,对案情进行了休整。与此同时,请愿人的律师提出了撤销律师身份的动议,但同样被 MTC 在 1997 年 9 月 15 日的命令中拒绝,因为该动议没有请愿人的任何符合性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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