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3菲尔。 606 特别第三师 [ G.R.第 164820 号,2008 年 12 月 8 日] VICTORY LINER, INC.,请愿人,VS. PABLO RACE,答辩人。决议 CHICO-NAZARIO, J.:请愿人 Victory Liner, Inc. 提交了本复议动议,要求修改我们 2007 年 3 月 28 日的决定。在上述决定中,我们发现被告 Pablo Race,作为请愿人的一名公交车司机,被请愿人非法解雇,因为请愿人在终止被申请人的工作时未能遵守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然而,考虑到被申请人在一次事故中腿部受伤已经导致他无法驾驶巴士,我们下令支付他的离职费,而不是让他复职。我们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请愿书部分批准,因为它祈求被告不复职。上诉法院于 2004 年 4 月 26 日在 CA-G.R. SP 编号 74010,特此确认以下修改:请愿人被命令向答辩人支付每服务一年一 (1) 个月的离职费,以代替复职,以及包括津贴和其他福利在内的全额返还工资或从 1998 年 1 月 1 日到本决定最终确定的等值货币。没有费用。[1]请愿人基于两个理由质疑该决定: (1) 不保证全额返还包括津贴和其他福利或其货币等值的答辩人; (2) 根据《劳动法》第 284 条,可以解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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