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SI COLA PRODUCTS PHILIPPINES, INC. 和 ERNESTO F. GOCHUICO,请愿者,VS。 EMMANUEL V. SANTOS,答辩人。[G.R. 16596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14日
574菲尔。 400 二级 [ G.R.第 165968 号,2008 年 4 月 14 日] PEPSI COLA PRODUCTS PHILIPPINES, INC. 和 ERNESTO F. GOCHUICO,请愿人,VS. EMMANUEL V. SANTOS,答辩人。 QUISUMBING, J. 的决定:根据规则 45 审查的是上诉法院于 2004 年 10 月 25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决定[1]。 SP No. 71648,确认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 (NLRC) 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在 NLRC NCR CA No. 015665-98 中作出的决定[2]。 NLRC 确认了劳工仲裁员于 2000 年 1 月 26 日做出的决定 [3],该决定命令请愿人支付被告人离职费 P165,000、欠款 P180,000 和 10% 的律师费,但删除了道德和示范性损害赔偿。相关事实如下: 被申请人Emmanuel V. Santos 于1989 年7 月某个时候受雇于申请人百事可乐产品菲尔斯公司。1996 年3 月,他被提升为Libis 销售办事处的代理区域销售经理。 1997 年 2 月 14 日,被申请人收到请愿人 Ernesto F. Gochuico 的备忘录[4],指控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第 282(a)[5] 条,内容如下: 第三组欺诈和行为不诚实号12 伪造公司记录或文件或故意使用伪造的记录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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