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NESTO 和 VICENTA TOPACIO 的配偶,由他们的实际代理人 MARILOU TOPACIO-NARCISO 代表,请愿人,VS。菲律宾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受访者。[G.R. 15764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649菲尔。第331章第 157644 号,2010 年 11 月 17 日] ERNESTO 和 VICENTA TOPACIO 的配偶,由他们的实际代理人 MARILOU TOPACIO-NARCISO 代表,请愿人,VS.菲律宾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答辩人。判决 BRION, J.:向法院提交复审请愿书,[1] 由请愿人配偶 Ernesto 和 Vicenta Topacio(请愿人)提出,质疑上诉法院 (CA) 2002 年 8 月 26 日的判决[2]在 CA-GR SP No. 32389 以及其 2003 年 3 月 17 日的决议[3] 否决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CA 的决定和决议确认了 1993 年 10 月 1 日巴伦苏埃拉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75 分部的命令,该命令签发了一份有利于被告菲律宾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被告)的别名占有令。背景事实 从记录中挑选出来的背景事实总结如下。请愿人从被申请人那里获得了一笔金额为 P400,000.00 的贷款。为了获得贷款,请愿人于 1980 年 5 月 8 日对 Lot 1224-B-1 LRC Psd-15436 进行了房地产抵押,该抵押权由布拉干地契登记处的 TCT No. T-191117(现为 13554)所涵盖,有利于答辩人。请愿人未能支付贷款,促使被告根据第 3135 号法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进行法外止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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