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菲尔。第747章第 137980 号,2000 年 11 月 15 日] TALA REALTY SERVICES CORP.,请愿人,VS.菲律宾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答辩人。决议 YNARES-SANTIAGO,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答辩人于 2000 年 6 月 20 日提出的重新考虑我们决定的动议。答辩人辩称,下面的驱逐申诉不是基于不支付租金,而是基于答辩人的租赁合同到期。申请人和前者拒绝接受和遵守新的租金和条件。被诉人认为,投诉中没有指控其未能支付租赁合同规定的任何月租金,并且没有作为问题提出的相同事项,不应被本公司转嫁。法庭。然而,记录显示,不支付租金的问题实际上一直是从市初审法院一直到本院提出来的。事实上,提交给市初审法院的请愿人的立场文件将整个部分用于被告的“违反条款和条件”,包括其未支付的租金。在那里,请愿人辩称:“为了论证原租赁合同的存在,仍然是撤销不支付租金的理由。应该记住,自 1994 年 4 月以来,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原告一分钱。根据被告的说法,如果当时原租赁合同存在,则应继续支付其中规定的每月 P20,500.00 的金额。请愿人向上诉法院提交的复审请愿书[2] 以及我们面前的即时复审请愿书[3] 中均已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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