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TORIA S. JARILLO,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G.R. 16443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636菲尔。 25 特别第三组 [ G.R.第 164435 号,2010 年 6 月 29 日] VICTORIA S. JARILLO,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PERALTA, J.:这解决了 2009 年 11 月 11 日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1] 和 2010 年 3 月 5 日的答辩人的评论 [2]。在 2009 年 9 月 29 日的决定中,法院确认了请愿人重婚罪的定罪。请愿人要求重新考虑该决定,辩称由于请愿人的婚姻是在《家庭法》生效之前缔结的,因此适用的法律是《婚姻法》(第 3613 号法案)第 29 条,而不是《家庭法》第 40 条,这需要在一个人可以缔结随后的婚姻之前作出最终判决,宣布先前的婚姻无效。申请人的论点缺乏依据。早在 1995 年,在 Atienza v. Brillantes, Jr. [3] 中,法院已经宣布第 40 条作为程序规则应追溯适用,因为《家庭法》第 256 条本身规定说“在不损害或损害既得或获得的权利的情况下,守则应具有追溯效力。”法院继续解释,因此:程序法规可能会以某种方式影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这一事实可能不排除其追溯适用于未决诉讼。程序法的追溯适用并不侵犯可能感到自己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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