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菲尔。第453章第 184398 号,2010 年 2 月 25 日] SILKAIR (SINGAPORE) PTE.有限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决定 LEONARDO-DE CASTRO, J.:向法院提出复审请愿书,质疑税务上诉法院 (CTA) 2008 年 5 月 27 日的决定[1] 和随后 2008 年 9 月 5 日的决议[2] CTA 中的 En Banc EB第 267 号。 2008 年 5 月 27 日的决定驳回了请愿人 Silkair (Singapore) Pte. 提出的复审申请。有限公司,除其他外,未能证明其被授权在 2000 年 6 月至 2000 年 12 月期间在菲律宾经营,而 2008 年 9 月 5 日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重新审议动议,理由是缺乏依据。事前事实如下: 申请人是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组建的外国公司,在宿务市设有菲律宾代表处,是一家运营新加坡-宿务-新加坡和新加坡-宿务-达沃-新加坡航线的在线国际运营商。国税局局长以国税局 (BIR) 负责人的官方身份在此暗示,该局是财政部的附属机构,被正式授权决定、批准和授予退税和/或税收抵免错误缴纳或非法征收的国内税收。 [3] 2002 年 6 月 24 日,请愿人向 BIR 提出行政索赔,要求退还 30983590 比索和 49 分(P3,983,590。...
SILKAIR(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4398号】pdf预览版SILKAIR(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84398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