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KAIR(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6648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5日
680菲尔。 33 第一师 [ G.R.第 166482 号,2012 年 1 月 25 日] SILKAIR (SINGAPORE) PTE.有限公司,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VILLARAMA, JR., J.:在本第 45 条请愿书中,上诉法院 (CA) 于 2004 年 9 月 13 日作出的裁决[1] 和 2004 年 12 月 21 日的裁决[2] 在 CA-G.R. SP 编号 82902。申请人 Silkair (Singapore) Pte. Ltd. 是一家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正式许可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是一家运营宿务-新加坡-宿务和达沃-新加坡-达沃航线的在线国际航空公司。申请人于1998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在其国际航班运营过程中,从Petron Corporation(Petron)购买了航空燃料,并为此缴纳了P5,007,043.39的消费税。新加坡航空有限公司代表请愿人垫付了款项。 1999 年 10 月 20 日,请愿人提出行政索赔,要求退还金额为 P5,007,043.39 比索的消费税,即从 Petron 购买喷气燃料的消费税,据称是错误支付的。该索赔基于 1997 年税法第 135 (a) 和 (b) 节,其中规定:SEC。 135. 出售给国际承运人和豁免实体或机构的石油产品。 – 出售给以下国家的石油产品免征消费税: (a) 菲律宾或外国注册的国际承运人在菲律宾境外使用或消费:前提是出售给这些国际承运人的石油产品应存放在保税仓库中储罐,并且只能根据局长的建议,按照财政部长制定的规则和条例进行处置; (b) 税收条约、公约和其他国际协定所涵盖的使用或消费的免税实体或机构:但是,前提是所述外国国际承运人或免税实体或机构的国家对出售给菲律宾承运人的石油产品免征类似税、实体或机构;和 x x x x (强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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