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5菲尔。 493 第三师[G.R.第 182045 号,2012 年 9 月 19 日] GULF AIR COMPANY,菲律宾分公司 (GF),请愿人,VS.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MENDOZA, J.:之前。法院是根据 1997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对 2008 年 1 月 30 日决定[1] 和 2008 年 3 月 12 日决议[2] 的税务上诉法院 (CTA) En Bane 提出的复审请愿书在 CTA 中EB No. 302 (C.T.A. Case No. 7030) 题为“Gulf Air Company, Philippine Branch (GF) v. 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事实申请人海湾航空公司菲律宾分公司 (GF) 是海湾航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该公司是一家根据巴林王国法律正式组建的外国公司。 [3] 2001 年 10 月 25 日,GF 依据收入条例 8-2001 的 1999 年和 2000 年所得税和跟单印花税以及 2000 年第三季度的百分比税,利用了美国国税局 (BIR) 的自愿评估计划,共支付 P11,964,648.00。[4] GF 还要求退还 2000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的百分比税。与此相关,BIR 签发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其税务官员检查 GF 的账簿和其他记录,以核实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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