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菲尔。 792 第二师 [ G.R. No. 188722, February 01, 2012 ] BANK OF LUBAO, INC., REITTIONER, VS. ROMMEL J. Manabat 和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受访者。 REYES, J. 决定:请愿书的性质 这是根据 2009 年 4 月 24 日的决定[1] 和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中于 2009 年 7 月 7 日发布的决议[2] SP No. 106419. 前因事实 2001 年的某个时候,Rommel J. Manabat(被申请人)受雇于农村银行鲁宝银行,担任市场收款员。随后,被申请人被分配到鲁宝银行站担任编码员。 Cruz 推广办公室,他与另外两名员工,出纳员 Susan P. Lingad (Lingad) 和 May O. Manasan 一起工作。作为编码员,答辩人的主要职责是在Lingad 收到客户存款后,在银行计算机上对其进行编码。 2004年11月,对鲁宝银行进行了初步审计。请愿人进行的克鲁兹推广办公室透露,挪用资金的数额或多或少为 P3,000,000.00。显然,有交易录入并记入客户的存折,但未录入银行的账簿。进一步的审计表明,有多种存款被输入银行的电脑,但随后被冲销并标记为“过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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