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菲尔。 519 第一师 [ G.R.第 200329 号,2013 年 6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ICARDO PIOSANG,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因为我们的决议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11 年 4 月 28 日裁决[1] 的上诉。 CR.-H.C.第 04303 号,在修改后确认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09 年 11 月 26 日第 94 分庭在刑事案件第 Q-99-82565 号中的裁决[2],裁定被告上诉人 Ricardo Piosang ,别名 Ricric,强奸 AAA,[3] 未成年人。在 AAA 的母亲宣誓起诉后,奎松市的市检察官向 RTC 提交了一份日期为 1999 年 1 月 8 日的信息,指控被告-上诉人犯有以下强奸罪: 1998 年 7 月 8 日左右在奎松市[,] 菲律宾,上述被告通过武力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对当时年满 4 岁的一名 [AAA] 未成年人实施性虐待行为,并将其阴茎插入所述申诉人的阴道,此后与她发生性关系。 [4]在 2000 年 4 月 24 日被传讯时,被告-上诉人表示“无罪”。[5] 在庭审中,控方提供了 (1) AAA [6] 受害人的证词; (2) BBB,[7] AAA之母; (3) CCC,[8] 另一名目击强奸的未成年人; (4) DDD,[9] CCC之母; (5) 警察高级督察 (P/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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