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IGNACIO F. JUICO 和 ALICE P. JUICO,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G.R. 18767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0日
708菲尔。 495 第一师 [ G.R.第 187678 号,2013 年 4 月 10 日] 配偶 IGNACIO F. JUICO 和 ALICE P. JUICO,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决定 VILLARAMA, JR.,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经修订)对 2009 年 2 月 20 日的决定[1] 和 2009 年 4 月 27 日的决议[2]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 上诉法院 (CA) 在 CA GR CV No. 80338。CA 确认了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03 年 4 月 14 日的判决[3],第 147 分庭。事实的前因:配偶 Ignacio F. Juico 和 Alice P. Juico(请愿人)获得中国银行(被申请人)的一笔贷款,由两张日期为 1998 年 10 月 6 日、编号为 507-001051-3[4] 和 507-001052-0,[5] 的本票证明,金额为 P6,216,000 和 P4 ,139,000,分别。该贷款由位于奎松市怀特普莱恩斯格林斯维尔街 49 号的请愿人财产的房地产抵押贷款 (REM) 担保,所有权转让证书 (TCT) 编号 RT-103568 (167394) PR-41208[6 ]奎松市契约登记册。当请愿人未能支付每月到期的摊销时,被申请人要求全额支付未结余额以及应计每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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