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2菲尔。 101 二级 [ G.R.第 215954 号,2016 年 8 月 1 日] 配偶 JOVEN SY 和 CORAZON QUE SY,请愿者,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判决 MENDOZA, J.:根据《法院规则》[1] 的配偶 Joven Sy 和 Corazon Que Sy(请愿人)提交的这份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对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的判决 [2] 提出质疑CA-GR 中的上诉 (CA) CV No. 97482,确认了 2010 年 5 月 21 日地区审判法院在第 04-1215 号民事案件中作出的决定[3],马卡蒂市 (RTC) 139 分院,命令请愿人向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其贷款义务的不足余额。事实前因 三张本票 (PN)[4] 由请愿人签立,以支持中国银行。第一笔金额为P8,800,000.00,编号为5070016047;第二套P5,200,000.00,编号为5070016030;第三件涉及P5,900,000.00,编号为5070014942。根据5070016047、5070016030号公告,申请人承诺在2002年6月14日或之前的351天内向中国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并预付利息。从 2001 年 6 月 28 日至 2001 年 7 月 13 日,为期 15 天,年利率为 16%,随后的利息自 2001 年 7 月 13 日起支付,此后每月支付一次,直至按支付利息之日确定的现行利率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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