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HERMES P. OCHOA 和 ARACELI D. OCHOA,请愿者,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G.R. 19287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661菲尔。第757章第 192877 号,2011 年 3 月 23 日] 配偶 HERMES P. OCHOA 和 ARACELI D. OCHOA,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 RESOLUTION NACHURA, J.:决议是请愿人对我们 2011 年 1 月 17 日决议 [2] 的复议 [1] 的动议,驳回了他们对 certiorari [3] 的复审请求,原因是他们未能充分显示被攻击的判决中的任何可逆错误[ 4] 上诉法院 (CA)。请愿人坚持认为,CA 裁定马卡蒂市规定的专属地点仅对请愿人向帕拉纳克市地区审判法院提出的取消止赎、出售和损害赔偿的申诉具有约束力是错误的,而不是对被诉银行的向同一法院提交的抵押法外止赎申请。我们不同意。不动产抵押的法外止赎销售受第 3135 号法管辖,该法经第 4118 号法修订,也称为“根据房地产抵押中插入或附加的特殊权力规范出售财产的法案。 "其中第 1 节和第 2 节明确规定: 第 1 节 当出售是根据插入或附于以后作为付款或履行任何其他义务的担保的任何房地产抵押权的特殊权力进行的,以下各节应规定进行出售和赎回的方式,无论权力是否作出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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