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菲尔。第576章第 201732 号,2014 年 3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ESUS BURCE,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因为我们的决议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11 年 6 月 3 日的裁决[1] 提出的上诉。 CR.-H.C.第 03906 号,确认并修改了 2009 年 4 月 2 日那牙市地方审判法院 (RTC) 第 28 分院在刑事案件编号 RTC'08-0169-RTC'08-0173 中的决定[2],认定被告上诉人耶稣·伯斯 (Burce) 对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A 条与第 266-B 条相关的规定强奸其自己的女儿 AAA,[3] 犯有无可置疑的罪行根据第 8353 号共和国法案。在 AAA 的母亲宣誓投诉后,那牙市的助理检察官向 RTC 提交了五份资料,日期均为 2007 年 5 月 7 日,指控 Burce 在五个不同的场合强奸 AAA。第一个信息,记录为 RTC'08-0169,内容如下: 2005 年 12 月 10 日左右,在菲律宾纳加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本案私人原告的父亲, [AAA], 14 岁, 5 个月。 13 天,出生于 1991 年 6 月 27 日,通过武力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违反她的意愿和同意,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该申诉证人发生性关系,对她造成损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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