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菲尔。 641 第三师[G.R.第 214762 号,2017 年 9 月 2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MMEL RONQUILLO,被告上诉人。 DECISION MARTIRES, J.:“我什至不认识她”是强奸犯通常的借口,他们希望从定罪中得到缓刑,好像知道受害者是肉欲的先决条件。虽然在所有情况下都令人憎恶,但通过强奸表现出的欲望在对儿童实施时尤其应受到谴责。因此,我们关于法定强奸的法律只要求受害者的年龄和与被告有性关系的必要证明,以维持对他的定罪。需要审查的是上诉法院 (CA) 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在 CA-G.R. 中作出的决定[1]。 CR-H.C.第 05077 号确认决定[2] 日期为 2010 年 11 月 23 日的天使城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60 分庭,在第 01-817 号刑事案件中,根据第 266 条裁定被告上诉人 Rommel Ronquillo 犯有法定强奸罪-A 与经第 8353 号共和国法案 (RA) 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 (RPC) 第 266-B 条有关。根据现行判例,[3] 本案中受害者的真实姓名和身份是隐瞒和虚构的首字母被用来代表她。在这方面,强奸受害者被称为“AAA”。事实 2001 年 11 月 15 日,被告上诉人在 RTC 被控犯有法定强奸罪。信息的指控部分如下: 2001 年 10 月 4 日左右,在菲律宾 xxx 省 xxx 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隆美尔·龙奎洛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以猥亵的设计,通过武力、威胁和恐吓,与“C”、[4] 十一 (11) 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届时将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违背后者的意愿和同意。...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MMEL RONQUILLO,被告上诉人。[G.R. 【第214762号】pdf预览版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MMEL RONQUILLO,被告上诉人。[G.R. 【第214762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