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的决定,《职业安全法》(738/2002)、《职业安全监督和工作场所安全合作法》(44/2006)第 48 条第 3 款和《职业安全法》第 10 条第 2 款作出了规定。海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及船上的食物 (395/2012) 根据小节: 1 部分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石棉工作。对石棉拆除工作的许可证要求、石棉拆除工人的资格和员工的健康检查有单独的规定。含石棉废物的处理是单独规定的。第 2 节 定义 在本法规中,1) 石棉是指以下纤维状硅酸盐: a) 阳起石石棉 CAS No 77536–66–4,b) 铁石棉 CAS No 12172–73–5,c) 赤霞石石棉 CAS No 77536–67 –5, d) 温石棉 CAS 号 12001–29–5, e) 青石棉 CAS 号 12001–28–4, f) 透闪石石棉 CAS 号 77536–68–6, g) 毛沸石 CAS 号 12510–42–8, 2)石棉清除工作或其他含石棉产品或以可能导致暴露于石棉粉尘的方式处理该物质, 3) 拆除和拆除含石棉的结构和技术系统与石棉拆除工作,保护要储存的结构,拆除场地的清洁和其他与拆除和拆除结构直接相关的类似工作,这些地方可能会接触到石棉粉尘。本规定中有关石棉拆除工作的规定也适用于形成石棉粉尘的建筑物和船舶的含石棉构筑物或设备的维修或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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