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处理安全法》(390/2005)规定: 第 1 章 一般规定 第 1 节 范围 本法规规定了《安全法》中提及的爆炸物的制造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处理(390/2005),以下简称化学品安全法,关于进口、使用、贸易、转让、拥有、储存、储存、处置、使用爆炸物和危险化学品作为特殊效果,以及相关的许可和通知程序和监督。第 2 节 范围限制 本条例关于制造爆炸物的规定不适用于: 1) 在政府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在使用地点制造和处理爆炸物以供立即使用。爆破和采矿工作的安全 (644/2011); 2) 为私人持有的枪支装载弹药筒,并获得相关许可供个人使用。本条例关于爆炸品转运的规定不适用于: 1) 烟火制品; 2) 用于枪支、工具或发射手枪或类似设备的弹药筒; 3) 由有权拥有枪支的私人获得供个人使用的火药和打火机。本法令不适用于边防和警察爆炸物的制造、储存、处置、进口和贸易,但在边防和警察爆炸物法令(731/1983)中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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