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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相关行业
: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23年01月30日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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