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9日
第七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2(一)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四)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五)最终用户证明;(六)接受方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七)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当自收到国家原子能机构转送的核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及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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