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国务院1987年6月15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五条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3累计调入或生产核材料数量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账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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