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因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电力业务许可证;11(三)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四)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五)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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