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
对市场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资、清算组成员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在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鼓励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形式获取清税信息,免予额外提交纸质清税证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注重落实,保障经费,及时完成信息化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与多证合一改革相关的事项,继续按照原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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