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2第六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相关信息。满足以下要求第十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当(一)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受偿顺序排在处置实体资产负债表的除外负债之后。3.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处置实体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控股公司作为处置实体,且该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存在受偿顺序等于或劣后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除外负债。...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pdf预览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21〕第6号(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