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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