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现将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pdf预览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