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1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3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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