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3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2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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