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3(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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