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1(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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