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应税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十条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十三条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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