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查明原告驾驶私家车无道路运输证,其通过滴滴专车软件搭载2名乘客从某小区到火车站,车费由乘客通过滴滴专车软件网络支付。法院通过审理,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认为被告2015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却在2015年7月4日才由负责人作出审批意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作出了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的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处罚。上诉人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已经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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