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也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权,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另,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案件编号、将公路编号写错,文书存在严重瑕疵。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案释法】莫某诉某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df预览版【以案释法】莫某诉某县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