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2011号中等职业学校各区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强学费(保育教育费)管理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预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始复课(复园),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复园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二、加强住宿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住宿费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跨期收取,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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