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4月起施行短暂来沪停留人员纳入管理

报告地区: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1日
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预约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社区综合协管员上门采集和核查信息时,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准确无误。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社区综合协管员根据公安、房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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