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州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质量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由县级及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负责统计汇总逐级上报。...
云南: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pdf预览版云南: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