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国务院令第13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口时纳税。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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