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第十一条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申请、审查和专门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工作。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监督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供用电监督资格证》。3第十二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必须从取得《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供用电监督人员,报经省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供用电监督证》后,方能从事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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