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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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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报告
报告地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时间
:
2000年05月15日
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第三章设置审批与登记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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