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登记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887年11月21日
债券注册 债券注册法案的条款安排 1. 简称。 tered作为这样的持有人。 2. 债权证持有人申请注册的权力 3. 总会计师保存债权证登记簿并登记申请注册的持有人姓名等。四、登记持有人所持债券之变更。 5. 登记持有人持有的为该持有人财产而不得以交付方式转让的债券。 6. 转让如此持有的债券。 7. 转让登记。 8. AccountantGeneral 对非善意持有人的登记不承担任何责任。 9、签名簿的保管和使用。 10. 提取登记持有人持有的债券的通知。 11. 在每次注册和转让上盖章。 12. 公司签署文件。 13. 注册持有人可以转让给不记名持有人。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19731 债券登记 3 债券登记法案 6 calL9L 2Ist November, 1887.1 1. . 本法案可被称为债券登记法案。 a 2. 任何债权证或债权证的持有人或持有人应合法将本金和利息担保 dcbeature 由 AccoufitantGenerd 支付给 Wer 或代表他或他们的某人将其出示给霍登国王的财政部总会计师。 ston 连同一封由申请人签署并盖有下文规定的印章的致总会计师的信函,要求总会计师按照下文规定的方式将申请人登记为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持有人。 3. 总会计师应在金斯敦的国库中开立并保存一个或多个登记簿,在其中登记任何债券的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姓名或某些持有人的姓名,或某些登记人的姓名应代表他或他们提出申请 q m t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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