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假期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47年03月27日
带薪假期 带薪假期法案第 1 节的安排。短标题。 2. 解释。 3. 在任何职业中提供带薪假期、病假、小费和病假福利的权力。 4. 关于临时工以外的工人的规定。五、有关散工之规定。 6. 顾问委员会的任命。 7. 无权退出法案。 8. 需要保存的记录。 9. 罪行。 10. 代理人的犯罪。法院。 1 1. 条例。 12. 部长改变罚款的权力。 10A。驻地治安法院的管辖权。 10B。部长改变驻地治安法官的管辖级别的权力(本页的包含由 L.N. 12320111 HOLDA YS WITH PA Y 3 Cap. 149. Law 42 of 1954. Acts Short title. Interpretation. 1412009 S. 2. 4211954 s 授权. 3(a). 带薪假期法案 1947.1 27th March,1 22l; 1. 本法案可被称为带薪假期法案。 2.(1) 在本法案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临时工是指任何受雇于 (a) 日复一日;或 (b) 执行通常不能在不到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特定任务;假期薪酬是指在任何带薪假期期间支付给工人的薪酬 4211954根据任何命令,他可能有权获得第 9 条的权利;劳工官员是指《劳工官员(权力​​)法》中定义的劳工官员;职业是指 (a) 任何行业、行业、企业或业务;或 (b) 任何其他活动,无论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订单是指根据第 3 节;工人收入是指雇主就工人服务支付给工人的正常金额,但不包括支付加班费或奖金的任何金额,除非任何以奖金形式支付的款项构成此类正常金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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