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联邦公民)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42年07月11日
驱逐出境(联邦公民) 1 驱逐出境(联邦公民)法案 S E m O N S 的安排 1. 简称。 2. 解释。 3. 下达驱逐令的权力。 4. 发出限制令的权力。 5. 发出担保令的权力。 6. 下单程序。 7. 通知和逮捕的送达。 8. 法官的权力。 9. 羁押待决。 10. 订单内容。 11. 订单的执行。 12. 费用。 13.正在服刑的人。 14. 撤销和变更命令。 15. 违反命令的处罚。 16. 窝藏处罚。 17. 提起诉讼。 18. 证据。 19. 条例。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驱逐出境(联邦公民) 3 驱逐出境(联邦公民)法案第 3 章96. Ad 8 of 1962 S. 16. Ilth July, 1942.1 1. 本法可引称为《驱逐出境(普通简称。财富公民)法》。 2. 4 1 )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 Ioterpreta don。要求被定罪的人是指任何法院向部长证明他已被该法院或任何以上诉方式提起其案件的下级法院判定犯有任何可判处监禁的罪行的人,仅在不支付罚款的情况下除外;就另一人而言,受抚养人指 (a) 该人的妻子,如果她不是根据主管法院的法令或分居契据与他分居的话; (b) 该人未满 16 岁的子女或继子女; (c) 未满 16 岁的收养儿童,已被该人以法律认可的方式收养;驱逐令指要求被执行人离开并留在岛外的命令;穷人是指由于精神或我包含此页面而对公共资金进行收费或可能会收费的人,并由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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