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和平等和反歧视法庭的组织和活动的条例

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报告地区:挪威
发布时间:2006年02月17日
(由 2005 年 12 月 16 日皇家法令规定。根据 2005 年 6 月 10 日关于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和平等和反歧视法庭的第 40 号法令第 8 和 16 条规定。由该部发布第一部分 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 第 1 节 平等和反歧视监察员的任务 监察员应监督并促进确保遵守《公约》第 1 节第 2 段规定的规定反歧视监察署法。监察署还应努力促进真正的平等和平等待遇,参见。 《反歧视监察署法》第 3 节第一段。监察署应将各种歧视性理由相互结合起来,培养跨部门的专业知识和处理性别与其他歧视性理由之间的多重歧视的能力。监察署促进平等和发展专业知识的职能包括以下任务: 积极作用 监察署应在促进平等和打击歧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应监测社会发展,以揭露和提请注意阻碍平等的问题和平等对待。影响态度和行为 监察员应帮助提高对平等和平等待遇的认识,并积极促进态度和行为的改变。监察员应在向公众提供有关现状和挑战的信息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和指导 监察署应提供信息、支持和指导,努力促进公共、私营和志愿部门的平等和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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