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目的 第 1 节 法案的目的 本法案的目的是帮助父母花更多的时间照顾自己的孩子,让他们真正自由地选择照顾孩子的方式,并在孩子们的生活中实现更大的平等。个人家庭从国家接受的儿童保育转移,无论父母做出的儿童保育安排如何。第 2 章 现金福利的条件 第 2 节 儿童的附加条件 现金福利适用于 1 至 3 岁的挪威居民且在挪威没有住所或只有兼职住所的儿童。接受国家运营支持的日托,参见第 7 节第三段。如果儿童已经或打算在挪威居住超过 12 个月,则该儿童被视为居住在挪威。在国外临时逗留最多三个月并不会缩短居留期限。本法不适用于在斯瓦尔巴群岛并根据《国家保险法》第 2-3 条属于国家保险计划成员的儿童。第 3 节 福利接受者的附加条件 现金福利授予与孩子永久居住在一起的人。受益人必须居住在挪威。第 2 节第二和第三段中的规则相应适用。第 4 节 外国代表处或其他外国行政部门雇员的子女 现金福利不适用于在挪威与外国代表处或其他官方外国行政部门的雇员永久居住的子女,除非该雇员是挪威国民或居住在挪威挪威并向挪威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配偶或合伙人全部或部分抚养子女并向挪威缴纳所得税,则向挪威的外国代表机构或其他官方外国行政部门的借调雇员的配偶或普通法同居伴侣的子女提供现金福利年收入超过国民保险计划基本金额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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