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6 月 17 日关于承认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私人协议的联邦法案
672.3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诉讼中不得依赖。 2011 年 6 月 17 日关于承认避免对所得税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私人协议的联邦法案(截至 2011 年 11 月 15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第 54 条1 联邦宪法 1 并考虑了 20102 年 8 月 18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法令:1 SR 101 2 BBl 2010 5549 Art. 1 承认的主体 联邦委员会有权承认私人机构之间为避免对收入和资本征税的双重征税的协议,前提是不能就同一事项缔结国际条约。艺术。 2 要求 根据第 1 条承认协议要求:互惠有保障;湾。该协议符合瑞士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政策;和 c。国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的主管委员会已同意承认;如果两个委员会不同意承认,则应类推适用 20023 年 12 月 13 日议会法案第 95 条。 3 SR 171.10 艺术。 3 撤销承认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联邦委员会可以随时撤销对协议的承认:互惠不再得到保证;湾。协议被严重违反;或 c。撤回承认是维护瑞士利益的必要条件。艺术。 4 适用范围 一旦获得联邦委员会的认可,一项协议适用于整个瑞士。...
2011 年 6 月 17 日关于承认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私人协议的联邦法案pdf预览版2011 年 6 月 17 日关于承认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双重征税的私人协议的联邦法案pdf完整版